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1277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居民,住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70914X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7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EY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337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公路局)、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政排水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顺义公路局委托代理人**、**,被告顺政排水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路桥瑞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501元,其中树木损失538451元,排水设备6205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5日原告承租了北京市顺义区**×街村村南丝70亩土地,并由原告一直用于种植、养殖农业生产。原告承租的土地与北京市顺义区×(×路)相邻,×路段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负责管理,但道路两侧的排水系统设计施工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排水沟不能排水,夏季大雨时就会致使积水不能及时流走,从排水沟直接进入原告的土地。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顺义水务局)管理负责的市政排污管道经过原告承租土地,因该管道设计不完善、管理不妥当,一下大雨该市政排污管道便从排污口外窜污水,污水污染了承租土地的土壤,每年都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减产,同时也对农作物造成污染,无法食用或出售,原告承租土地后这几年都没敢出售污染土地范围内的任何农产品。因顺义公路局、顺义水务局排水设施设计缺陷和管理不当,一遇大雨承租土地便灌满水,长时间不能退去,加多台抽水机抽水也不管用,导致原告种植的树木、葡萄等农作物被淹。原告种植的树木、葡萄等因水淹每年都大量死亡,成活率很低。仅2017年一场大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20余万元。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作为相应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原告的农作物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负责本案租赁土地涉及的排污管道的维护、养护工作,但该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经多方查询得知,顺政排水公司是顺义区市政市容下属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二级子公司。负责顺义区的污水处理工作。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是顺政排水公司的下辖内部单位。本涉案及排污管道产权人及责任人应是顺政排水公司。原告认为,本案排污管道工程质量及管理瑕疵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故顺政排水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顺义公路局辩称:
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中原告财产损失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答辩人对原告财产损失无任何责任。理由是:一、答辩人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答辩人系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督管理等职责,非承担涉案路段养护、维护、巡查等民事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答辩人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派出机构,系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督管理等职责。依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远郊区县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路人事发[2010]137号)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同意市交通委所属部分机构更名的通知》(京编办发[2018]22号)(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答辩人职责包括: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编制顺义地区内公路规划、负责顺义地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顺义地区内国道、市道、县道路政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顺义地区内公路建设质量及养护作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顺义地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的项目管理等。顺义公路分局为派驻在顺义地区的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承担涉案路段养护、维护、巡查等民事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答辩人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涉案×路边沟系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养护、管理,答辩人非承担涉案路段养护、维护、巡查等民事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系经合法招投标手续确定的涉案×路边沟的养护单位,负责涉案路段边沟排水系统的清理和疏通,保证排水系统安全、畅通。如原告承租地块淹水确与涉案路段边沟排水有关,则本案应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无任何过错,涉案×路验收合格,两侧公路排水系统(公路边沟)完全满足公路排水需求,原告主张涉案道路排水沟存在缺陷无任何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路道路工程严格依照公路设计方案依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路两侧排水系统(公路边沟)承担的作用是排出×路路面存在的积水,两侧排水系统(公路边沟)完全满足公路排水需求(答辩人提交的证据3)涉案×路2010年交付使用后,多年来公路排水沟渠畅通,从未发生排水不畅的情况,亦未发生由淹水发的财产损失案件,亦可进一步证实答辩人提出的关于×路排水系统畅通的主张。就本案而言,答辩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无任何过错。
四、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的损害事实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财产损失”,起诉状中的请求赔偿金额仅为其单方预估金额。除原告单方制作的、无任何事实依据、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死亡树木统计表》(原告证据三)外,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果树死亡”、“房屋毁损”等“财产损失”的事实,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如鉴定报告)证明“果树死亡”或“其他财产损失”系因淹水导致(果树死亡的原因极有可能是虫蛀、生病、缺水、甚至自然死亡等原因,与淹水无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原告对于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原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现场示意图》,可知原告承包地处于低洼地带,北南东三面雨水均汇入原告承包地块,地势低洼是导致原告承包果园淹水的直接原因。
此外,如原告在2018年3月12日庭前谈话中陈述:“果园地历经两次淹水,2017年为第二次因下雨倒灌导致果园被淹农作物死亡。”原告在已经明知果园存在淹水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沙袋加固),放任其主张的所谓损害结果发生,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另,原告承包地围墙亦是原告后期自行新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边沟排水系统发挥作用。故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涉案×路两侧设有边沟,满足公路排水需求。涉案×路道路工程依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答辩人对于原告财产损失不具有任何过错。原告应当依法向涉案边沟管养单位路桥瑞通公司主张权利,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应自担相应责任。故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顺政排水公司辩称: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建设的,2017年9月21日通过国有资产划拨的形式,将产权转移给了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即我公司的上级单位。2017年11月20日,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资产又划到我公司,而原告第一次起诉时间是2017年9月,在原告起诉时,我公司还未取得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及相应附属设施的产权,因此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路桥瑞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公路分局的答辩意见。我单位负责×路两测的公路排水系统的养护,根据与公路分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约定,定期负责对明沟、主涵、边涵的清理疏通工作。不定期对养护路段进行巡查,发现突发问题,临时进行疏通,确保管线的安全畅通。对于管理养护的工作,我单位委托了第三方,对工作了进行了评审,第三方评审的结果是均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现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应当就其损失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其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我单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我单位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应当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而不应当以其制作的财产损失估算表和排水设施清单为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31日,**×街经济合作社与***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约定**×街经济合作社将村南土地一块,面积110亩,承包给***种植。
2013年8月15日,***、***签订《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其中约定***自愿将**×街经济合作社与***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项下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顺义区**地区×街村村民委员会对此**同意。
经勘验可见:
***承包的果园位于×路东侧、275乡道西侧。×路以及275乡道东西两侧均有排水沟。果园南侧现有一条东西向排水沟,该东西向排水沟内的***向西排放。×路与果园之间排水沟内的水自北向南排放,排放至与上述东西向排水沟交汇处。交汇处的水排放至×路西侧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275乡道明显高于×路的高度。果园北侧另有一条东西向公路,公路上的***向西排放。
路桥瑞通公司负责×路两侧边沟的排水清理与疏通,相应资金通过市财政予以解决。果园四周有***所建的围墙或彩钢瓦围挡。果园现建有西门。正对西门有一条东西向硬化路面,该东西硬化路面东端与一条南北向硬化路面相连。***主张,上述东西向硬化路面北侧树木被淹死,被淹范围大体为南北长56米、东西宽103.4米,该范围以北现有***所挖的排水沟,排水沟西端有其所设的水泵、排水管等设施,水泵将水抽至果园西部×路东侧排水沟附近。***主张上述范围内栽种有樱桃树。果园西部现设有一条南北向地下排污管道,该管道内的水直接排放至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该管道现由顺政排水公司管理。
***主张,西门正对果园内东西向硬化路面南侧被淹树木有:樱桃树79棵、核桃树26棵、***178棵、枣树59棵;果园中部南北向硬化路面东侧被淹树木有:***84棵、山楂树22棵。
一、关于果树受损的相关事实
***提供视频及照片,以证明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3日,排污管道外窜污水、道路两侧排水沟不能排水,从排水沟至今进入***承包土地。
顺义公路局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光盘录像无法看出拍摄的时间,从光盘视频中无法看出果树已经死亡和排水设施存在损害的结论;***明知果园存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顺政排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因没有原始载体,不认可真实性,无法看出拍摄的时间及地点,根据***的主张,2017年的7月、8月,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管道相应附属设施还未划转到我公司,因此无权向我公司进行主张。
路桥瑞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意顺义公路局的质证意见,此外,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我单位在管理养护中存在瑕疵。
***曾申请对树木等农作物死亡的因果关系、树木等农作物的经济损失价格进行鉴定评估。经本院与相关部门沟通,未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本人也未找到相应鉴定机构,***在审理中撤回要求鉴定评估的申请。
二、关于×路及边沟的管理问题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远区县公路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有关公路局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北京市有关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编制辖区内公路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公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组织辖区内市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国道、市道、县道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参与辖区内公路建设质量及养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辖区公路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公路设施方面的应急抢险工作;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防灾救灾有关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公路防汛抢险、铲冰除雪的组织工作;(八)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技术状态的分析评价及运行状态监控工作;(九)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十)完成路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0年12月10日,×***工程交通工程通过顺义公路局交工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均同意交工。
2018年4月2日,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路K11+120~K11+560段东侧排水边沟的说明》,上载内容为:“2014年我公司中标×路(顺平路-市界)道***工程设计,全长14.8公里,为二级公路,包含道路、排水及交通工程专业。×路K11+120~K11+560段东侧排水边沟总长440米,大修设计对该段边沟进行清淤疏挖,边沟底宽0.5米,平均深度1米,有效水深0.8米,平均坡度0.0006,边沟最大排水量Q=1m3/s,道路边沟主要承担×路东半幅路面排水,路面全宽12.5米,东半幅路面汇水面积为,440×12.5/2=2750平米,按路面排水重现期P=5年标准,则路面汇水量为0.14m3/s;现状的边沟排水能力远大于路面汇水量,满足排水要求。”
根据顺义公路局、路桥瑞通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北京市顺义区公路日常维护服务2#承包合同书》,路桥瑞通公司承包×路、天北路路基日常维护工作,关于排水方面,其中约定:排水系统清理疏通(项目编号:206-04-7)1项:用***(护砌边沟)、主涵、边涵清理疏通,其中明沟(护砌边沟)疏通次数为每年2次,时间分别为5月(汛前)、8月(汛中);主涵、边涵清理疏通疏通次数为每年1次,时间为5月(汛前)。排水系统清理疏通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状况增加临时性清理疏通,确保管线安全、畅通。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费用各项总额分别依据相对应项目数量×单价×次数确定,清单按照相对应项目数量(2次/1次合计数量×单价=各项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费用确定。路桥瑞通公司另提交照片、组长记录表(2017年5月、8月记录),以证明路桥瑞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排水系统的疏通工作;另提供养护巡查记录表,以证明路桥瑞通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主张的排水系统不畅的情况。顺义公路局、顺政排水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三、关于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及相关排污设施的管理问题
根据2017年9月21日甲方北京市顺义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乙方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其中约定:根据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顺财函[2017]13号关于批复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资本金核定结果的复函,截至2016年11月15日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国家资本金核定结果为73532203.87元(详见财务决算报告)。甲方将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全部资产73532203.87元划转至乙方。
根据2017年11月20日,甲方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其中约定:二、根据区政府对顺水文﹝2017﹞93号、顺湿地办字﹝2017﹞17号的批复,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将所属北京市顺义新城生态调水管理中心资产14572957.14元和北京市顺义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下设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资产73532203.87元全部移交给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三、2017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北京市顺义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分别与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下属北京市顺义新城生态调水管理中心和北京市顺义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下设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全部资产已划转至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北京市顺义新城生态调水管理中心全部资产和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全部资产由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至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
***表示,认可上述移交协议的真实性,但协议均未明确责任义务的承担问题,未明确顺政排水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包土地协议书,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书,财产损失估算表,排水设施清单,光盘,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远郊区县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编办事[2010]137号)、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交通委所属部分机构更名的通知》(京编办发[2018]22号),×**工验收文件,×路设计单位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路K11+120~K11+560段东侧排水边沟的说明》,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2017年北京市顺义区公路日常维护服务2号承包合同书,养护巡查记录表,(2018)京0113民初1742号民事卷宗,照片,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17年7月及8月,顺义区乃至北京市均有**,是北京居民众所周知的事实。经本院勘验核实,***提交的视频及照片确系***承包种植的果园所发生的事实——**时,×路东侧边沟的水灌入***承包的果园;果园内的地下排污管道现由顺政排水公司管理,该排污管道内的水在果园内涌出。×路东侧边沟的水、排污管道的水均排放至×路西侧顺义区***湿地再生水厂。同时,果园四周有***所建的围墙或彩钢瓦围挡。综上,果园被淹的原因有:**、边沟排水量不足、排污管道排水量不足、果园自身排水不畅等多重因素,故负责边沟排水的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排污管道及再生水厂的单位或机构、负责果园管理的***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边沟排水的管理权限而言,顺义公路局虽然将×路的部分日常维护服务发包给路桥瑞通公司,但相应的管理权限仍应属于顺义公路局,故顺义公路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事实发生在2017年7月和8月,顺政排水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接受义区***湿地再生水厂等相关设施全部资产,顺政排水公司取得了相关的财产权利,同理也应一并承继相应的义务,故与管理排污管道及再生水厂的相关责任应由顺政排水公司承担。
现场可见,果园内多棵树木死亡,死亡树木的区域与被淹区域大体重叠,故应认定树木死亡与被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树木的损失,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本院参考勘验内容、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当地果树的一般价格等因素予以酌定。针对排水设备一节,该设备是***为了管理园区排水所购置,是基于个人管理的需要,而非财产赔偿案件中所产生的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赔偿原告***树木经济损失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树木经济损失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零三元,由原告***负担二千六百零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被告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各自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