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7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再审,判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案涉被淹情况属于自然灾害,并非道路边沟造成的,与再审申请人无关联。且被申请人***未设置排水排污管道设施,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即便承担相应责任也应由被申请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关责任处理结果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被申请人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称,其虽未申请再审,但作为二审上诉人亦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其接受相关再生水厂设施全部资产时间晚于被淹情况事实发生之后,其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处理结果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称,尊重一、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提出的与其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后,可按照其与被申请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依法追偿相关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