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285民初188号 原告: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某乙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款1.8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9月1日签订《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合同价款共计3.7万元,经原告核算,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85万元,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某乙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3年9月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维合同》,将水质在线检测运维交由乙方,费用为37000元;运维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半年运维服务费;运维满6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运维服务费。付款后乙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方超过10日未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一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因实现权利产生的一切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此后,某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乙公司未付款。 2024年10月23日,某甲公司与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一审诉讼,支付代理费2000元。 以上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间服务合同成立、有效。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每天3‰,过高,某甲公司请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自2023年9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约定,违约金应自2023年9月19日起计算。合同约定败诉方应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故对某甲公司的律师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未提交抗辩意见、未提供抗辩证据,系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8500元; 二、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郓城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青岛某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4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完成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