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3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4439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AKTY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