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3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4439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AKTY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