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968号之一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区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44399A。
法定代表人:程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Y17J2D。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义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阿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