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财保22号
解除申请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区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44399A。
法定代表人:程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Y17J2D。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川3434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0666747.75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内容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的保全财产予以解封。申请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华润风电(越西)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0666747.75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义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