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远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535号之二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高新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44399A。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远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谈红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CG9G7Y。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远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通知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5元,由安徽凯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晶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史明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