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昌华,辽源市西安区泰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爽
审 判 员 陈传冬
审 判 员 温桂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邵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