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拖欠货款共计1225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勇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贾国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