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民初2033号
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东,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崟鼎铁矿。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抚顺市崟鼎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4,减半收取计10,552元,退回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丽莉
人民陪审员 谭俊平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