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3民初80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崟鼎铁矿。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抚顺市崟鼎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2.0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丽莉
人民陪审员 谭俊平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