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1816号
原告:**和,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锋,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垚,总经理。
原告**和诉被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付丽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