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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3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东6单元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389308。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雨、和萌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老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8059516X。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利息。因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有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0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1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2号、豫(2017)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693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199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八套,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査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有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现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柏能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