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6号
申请人:江苏复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1568X。
法定代表人:沈满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BTEW8T。
法定代表人:黄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复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复兴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