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166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江苏复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18691568X。
法定代表人:沈满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丽彬,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8446。
法定代表人:诸天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天侠,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复兴公司与被执行人丰泰公司、诸天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特6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丰泰公司、诸天侠结欠复兴公司货款人民币133353.62元。丰泰公司、诸天侠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复兴公司3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43353.62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二、如丰泰公司、诸天侠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支付,则复兴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部分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复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14日、2022年6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诸天侠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5715元,缴纳部分申请执行费215元,余款5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的银行账号3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7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诸天侠有位于有位于岳堤苑二期3幢1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A0024954)、3幢2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A0024955)的房屋2套,上述不动产均设定有抵押,被多案在先查封。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无处置权且拍卖处置无剩余价值,依法暂不能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1辆汽车(车牌号:苏B9××**),本院查封了上述车辆(2024年4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未能实际扣押,依法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2022年4月11日,通过至被执行人丰泰公司住所地徐舍镇氵并氵利村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13日,通过至被执行人诸天侠住所地碓坊村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丰泰公司、诸天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3353.62元,已执行到位5500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2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特6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