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元及利息、费用,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等,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票、债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未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