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信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元及利息、费用,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等,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票、债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未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