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2139号 原告: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28日原告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