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申1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区(金网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乔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维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连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维迪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迪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故原审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亿泽公司没有接到开庭传票,导致缺席审理。(三)亿泽公司有新的证据,也即在庭审后发现的维迪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5《加工安装合同》,该合同显示网片外形尺寸为1370×1950,与双方约定的尺寸1.5米-2米×2米不符,这也能说明维迪公司在与亿泽公司签订《5000平方米车间护栏供货合同》后,在亿泽公司定作期间,维迪公司妄图毁约,更改货物尺寸的实情。亿泽公司完全按合同要求的规格、尺寸定作货物,因为是流水线,如果变更合同,维迪公司应先出费用。(四)2016年1月19日,维迪公司支付1万元购买357根立柱,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说明》明确数量是307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亿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维迪公司提交意见称,维迪公司先付款购买亿泽公司1000平方米网片后,亿泽公司仅发货128片网片及375根立柱。2016年1月19日,维迪公司又通过补充合同支付1万元购买亿泽公司357根立柱。维迪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及尺寸定作货物,且多次打电话及发函要求亿泽公司履行合同,尽快交付剩余货物,但亿泽公司以货物涨价为由拒绝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亿泽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亿泽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迪公司与亿泽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维迪公司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而亿泽公司仅按约交付了部分货物,剩余货物并未履行交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亿泽公司再审申请过程中主张其未发货是因为维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更改货物尺寸并拒绝负担相应费用,但亿泽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亿泽公司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加工安装合同》系维迪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由亿泽公司返还维迪公司货款42700元及赔偿相应损失是正确的。亿泽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亿泽公司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经查,原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明武
审判员  刘祝庆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