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财保96号
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乔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安平县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安平县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