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140号之一
原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乔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云,河北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河北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安平县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春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翠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