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36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爱国,李靖,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香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军华
审 判 员 田 妍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嵘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