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2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平县站前路北平苑。
法定代表人:杨香云。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32执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32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白桂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芦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