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81行初47号
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站前路北平苑。
法定代表人张怀祥,总经理。
被告临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所地临清市果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培峰,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临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21年3月29日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晓杰
审判员  张荣昌
审判员  冀翔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