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
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的出票行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出票人为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账号为04XXXXX********、收款人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账号为453XXXXXXXXX********,票号为50XXXXXX/20XXXXXXX的5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符史山
审判员 韦庆忠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