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4011号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桂林市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0元,减半收取为20375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