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民申1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丽原天际****。
法定代表人:李正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铁山工业园蓝卉路**v>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少迪
审判员 黄滔滔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