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民申1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丽原天际****。

法定代表人:李正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铁山工业园蓝卉路**v>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少迪

审判员  黄滔滔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