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05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将剩余案款3476000元交于本院账户,于2019年1月16日该笔案款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2017)桂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080元已由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