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泰福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款3976000.0元,承担执行费42160.0元。现本院已执行500000.0元,尚有351816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305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秦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