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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26民初465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838352。 法定代表人:郑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宁海县跃龙街道辛岭小学迁建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在被告***施工期间,将该工程的土方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责任书,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后原告依约施工并如期完工。2020年1月,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土方工程款315700元。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实际施工,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尚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变更诉请如下: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该工程由被告***承包系事实,欠付原告工程款亦是事实,并非有意欠付,系因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被告***工程款导致。 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是工程的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整体发包给被告***,被告***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并非业主单位,目前工程尚未决算完成,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未进行结算,被告***也不存在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行为。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系宁海县跃龙街道辛岭小学迁建工程(宁海县辛岭文化产业区提升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转包被告***进行施工。2017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责任书一份,约定将上述工程中土方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5700元。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宁海县跃龙街道辛岭小学迁建工程(宁海县辛岭文化产业区提升工程)项目中土方工程并实际施工,经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3157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及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与原告***之间亦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5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1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财产保全费2099元,合计51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