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2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且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有涉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9)连仲字第0282号裁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