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2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黄烨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明生,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明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二、王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51679.68元及利息(以651679.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61元,由通达公司负担10779元、王明生、***负担9182元;该款已由通达公司预交,王明生、***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9182元迳付通达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1元,由通达公司负担8079元,王明生、***负担6882元;该款已由潇龙公司预交,通达公司及王明生、***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迳付潇龙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为689443.26元。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案截止2022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王明生共欠申请执行人通达公司689443.26元。被执行人***、王明生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被执行人***、王明生于2023年1月20日前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9443.26元、被执行人王明生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二、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执行人王明生如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王明生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归还部分(含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等。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杨水芳
审 判 员 安 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 记 员 任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