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黄烨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金桥流通中心三区7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童春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苏04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返还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款906850元,并承担以806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申请执行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现常州中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2343394.2元劳务增值税发票;四、驳回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6元,由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2元,由溧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606元,由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92706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中院(2021)苏04民终4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杨水芳
审 判 员 安 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任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