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5民初6209号之一
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爱国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H6TP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15-11至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645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云阳县启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