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24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溪联村下屋科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德化镇龙浔镇龙津南路105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55、57号三迪联邦大厦26号。
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龙岩市龙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龙岩市龙俊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要与各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