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67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
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8714。
负责人:孟宪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玲、王晓(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