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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街道办事处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603民初2592号 原告: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马某,办事处主任。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 负责人:齐某,办事处主任。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3。 负责人:杨某,办事处主任。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4。负责人:石某,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街道办事处2、某街道办事处3、某街道办事处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