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5民初1496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398.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1398.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