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核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联核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2911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联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2幢1613室。
法定代表人:徐昺。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杭州联核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隽虹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冯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