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79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八路15号三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四华,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东莹
书 记 员 孙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