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2256号
原告:苏州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方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苏州伟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方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伟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伟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