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民初2027号 原告:苏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