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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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11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西三环外侧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5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208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802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仲裁费16565元,由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苏中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02080元及利息、仲裁费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所有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并被其他案件查封。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57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