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76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鹤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深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苑,董事长。
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6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98960.6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3798960.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本案仲裁费36604元,由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60元,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承担3294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111362.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查封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长安路1幢(房地××)、2幢(房地号××)、3幢(房地号××)、4幢(房地号××);东风路6号5幢(房地号××);深圳路8号2幢(房地号××)、3幢(房地号××),合计房产7处,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处置权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第6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