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海虞镇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与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463号
原告:常熟市海虞镇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92320581MA1NJA3W1P,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汪桥村。
经营者:***,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251449646E,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海虞镇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诉被告江苏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海虞镇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8元,由原告常熟市海虞镇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