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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有限公司;济南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11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河北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本院执行河北某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4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票据款3924514.5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济南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026年2月2日、4月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多个账户,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6年2月3日,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某有限公司涉案117件,标的额巨大,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或终结结案。 本院他案前往被执行人登记地调查,向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了解情况,未找到该公司下落。2026年4月13日,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原财务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因涉及恒大地产,资金链断裂,现已被政府接管,目前集中保证保交楼项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6年4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