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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盐城市某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2民初247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酒。 经营者:朱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3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