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2民初247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酒。
经营者:朱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3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