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久某烟酒百货店、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民申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久某烟酒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鼓楼区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今某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久某烟酒百货店(以下简称久某烟酒店)、***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今某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某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6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久某烟酒店、***申请再审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且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合法经营烟酒店,除从正常渠道进货外,也回收一些消费者多余的中、高档白酒,其不清楚是侵权白酒,并无主观侵权故意。2.久某烟酒店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320元一瓶回收“国缘”4K白酒8瓶,实际卖出价为400元(每瓶),利润为160元(每瓶),该事实经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今某缘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久某烟酒店、***的侵权获利,一、二审判决久某烟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久某烟酒店、***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久某烟酒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二是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本案中,久某烟酒店、***作为烟酒类商品的专业经营者,应当具有高于一般公众对该类商品品质的鉴别能力,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从非正常进货渠道回收到侵权商品的风险明显提高,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二审判决认定其对销售侵权商品的可能应当明知,并无不当。鉴于久某烟酒店、***销售被诉侵权白酒难谓善意,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虽然行政机关在久某烟酒店仅查扣8瓶被诉侵权白酒,但并不能以此证明久某烟酒店、***销售侵权白酒的数量仅为8瓶。久某烟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白酒的实际销售情况,本案不应仅以行政机关查扣的侵权商品数量确定赔偿数额。鉴于今某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今某缘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久某烟酒店、***连带赔偿今某缘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久某烟酒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市鼓楼区久某烟酒百货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