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0435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烟酒商行,住所地江阴市。
经营者:陈某,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江苏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