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民初1817号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