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8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江浦区安紫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颐景雅苑第6栋169-17号门面房。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江浦区安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移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苏0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